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27元,达到205元;
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12元,达到94元。
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,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
农村特困居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,一年复核一次。县(区)民政局会同财政局、乡(镇)人民政府每年10月至12月组织对享受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。
注意:
1、凡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,不再作为低保对象,收回《云南省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和《云南省农村低保证》。
2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享受社保工资、养老退休待遇、其家庭收入明显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给予清退整改。